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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学院财务监督实施细则(草案)
2005-09-20 00:00 管理员 
河南中医学院财务监督实施细则(草案)
录入者:管理员????录入时间:2005-9-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和学院所属各单位的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维护国家和学院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河南中医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学院和学院所属各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时、足额地上缴各项收入,严格按规定的范围、用途、标准开支各项费用,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防止学院国有资产流失,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及学院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财务监督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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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学院计财处和下设的二级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为财务监督的主体。
   第五条 学院内部财务监督由计财处负责组织实施。计财处依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对全院的经济活动实行财务监督。二级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对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实行财务监督。
   第六条 计财处和二级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财务会计业务,即先由审核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交复核人员复核后,由出纳人员办理收付款手续。
   第七条 计财处和二级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办理财会业务:
   ()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 对审批手续不全的凭证,不予办理,并退回,要求经办人员补充;
   ()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会计凭证,不予受理;
   () 对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的会计凭证,在不予办理的同时,应当扣留,并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人报告,要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对严重违纪违法的财务收支行为或涉及到单位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财会人员在制止和纠正的同时,必须及时向计财处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 计财处和二级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对涂改、伪造、故意毁灭会计档案或设置帐外帐的行为,必须制止和纠正,并向计财处负责人报告。
   第九条 计财处和二级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对指使、强令伪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必须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计财处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十条 计财处和二级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在资产清查中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不符时,必须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要求查明原因,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报计财处与后勤处审批后(或由计财处与后勤处报学院审批后),由相应财务部门按审批意见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一条 计财处根据需要,可以委派财会人员对全校各单位进行财务检查,特殊情况报学院批准后进行。
 ? 第十二条 全校各单位在接受学院财务检查过程中,被检查单位的财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必须如实提供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三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学院将违纪情况向该单位通报后,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和该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并要求该单位限期整改。对严重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学院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将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 财务监督的形式
   第十四条 财务监督的基本形式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基本形式。财务监督的其他形式有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专项与非专项的监督检查等。
   第十五条 事前监督主要是对学院经济活动实施以前的准备阶段实行的监督。事前监督主要监督财务预算、计划和其他将要发生的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是否符合有关的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学院事业发展,是否履行节约原则,是否符合最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原则,是否已尽量避免决策失误将要造成的浪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 事中监督主要是对学院正在实施过程中的经济活动实行的监督。事中监督主要监督财务预算、计划和其他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执行情况,并针对上述经济活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七条 事后监督主要是对学院已执行完毕的经济活动的财务收支、费用、成本、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情况实行检查、评价。主要检查其财务收支凭证、帐簿、报表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查其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是否履行节约原则等,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处理,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十八条 计财处、二级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在实施财务监督过程中,应根据监督对象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不同的监督形式,对被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财务监督的内容
   第十九条 预算的监督管理
   (一)院级预算的编制,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积极稳妥、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院级预算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学院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预算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不得随意调整,确须调整的,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学院和学院所属各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计财处、二级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必须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时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并针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监督与管理。
   (四)年度终了,计财处、二级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必须及时、认真地分析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并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五)各单位应按照《河南中医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审批各项财务开支,但重大项目必须由集体审批。
   第二十条 收费的监督管理
   (一)学院事业性收费归口计财处管理。院内各单位事业性收费,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无规定的,必须先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计财处,并由计财处报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按批准的项目、标准收取。其他性质的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比照事业性收费的审批程序办理。
   (二)院内各单位的各项事业性收费,必须由计财处财会人员或经计财处授权的兼职收费员收取,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收费工作。
   (三)院内各单位的各项事业性收费必须开具合法票据,不得开具自制、外购的非法票据或打白条。
   (四)财会人员或经计财处授权的兼职收费员负责收费票据的领用、开票、核销工作,未经计财处同意,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以上工作。副处级以上干部一律不得经管本单位内部的帐务及货币资金的收支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 收入的监督管理
   (一)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院的所有收入(包括代收代缴的款项)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挪用、私存私放、坐支、私分。
   (二)学院和学院所属各级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三)院内各单位取得的各项事业收入和下达的经济目标任务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足额地上缴学院。
   (四)院内各单位的收入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收入分配政策,由学院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 支出的监督管理
   (一)学院和学院各级单位的日常经费开支以及各专项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执行,按照事业发展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
   (二)学院和学院各级单位在开支各项费用时,应精打细算,勤俭节约。对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各项开支必须严格按照学院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才能办理。
   (三)学院各级单位在开支各项费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开支,各单位的奖酬金、业务招待费分别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的比例、额度计提和控制使用,特殊情况必须报计财处批准后方能开支。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学院规定,滥发资金、实物和未经计财处批准超额度开支业务招待费。
   (四)全院各单位在开支各专项经费时,必须按照国家和学院对专项经费管理的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并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项目完成或完工后,相关单位必须就专项经费的开支和项目的完成情况向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专题报告。
   (五)学院计财处、二级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对学院及学院各单位的各项开支必须正确归集,并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六)必须严格区分基建支出和事业支出,学院各项基建支出必须从基建经费中列支,不得挤占事业经费。根据财力状况,学院可以安排财政补助以外的资金用于自筹基建项目,与国家各部委局及地方政府拨付的基建经费一起统一用于基建项目的开支。学院及学院所属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基建经费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基建项目预算、决算及施工过程中各项开支的监督管理,堵塞各种漏洞,充分发挥基建经费的使用效益。
   (七)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支出与事业支出的界限,学院各级单位凡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各项支出直接在经营支出中列支。在事业支出中统一垫付的经营支出,必须按一定比例合理分摊,并在经营支出中列支,冲减事业支出,以正确计算经营活动的经营成果。
   (八)学院各级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必须严格借款、报帐手续。对不真实、不合法、违反财务规章制度以及财务手续不全的财务开支,必须坚决拒绝办理。
   第二十三条 银行帐户的监督管理
   (一)学院下属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银行帐户和办理结算业务,并将开设银行帐户的基本情况报计财处备案。各单位开户原则上应在计财处出纳科。个别特殊情况,必须报计财处批准后,由出纳科监督办理,开户单位要将开户情况报计财处备案。
   (二)下属各单位的银行帐户仅供本单位办理结算业务使用,一律不准出租、出借给院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货币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计财处、二级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必须加强银行存款的监督管理。
   1. 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确办理结算业务;
   2. 开具支票和保管印鉴的工作,必须由两人分别负责;
   3. 必须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总帐,二者之间要定期、及时地核对相符,每月月末,银行存款日记帐要与银行对帐单及时核对,并通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对未达帐项,必须认真分析,并查明原因,加强管理,堵塞各种漏洞。
   () 计财处、二级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必须加强现金的监督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加强现金管理。
   1. 开设有银行帐户的各级单位的备用金由开户银行核定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必须及时缴存开户银行,各单位不得坐支;
   2. 必须按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开支现金;
   3. 必须及时登记现金日记帐,每日终了,帐、款必须核对相符,出现现金长款或现金短款,必须查明原因,独立核算单位(包括校办企业、企业化管理单位等),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处理;其他单位,报计财处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处理,不得以现金长款抵补现金短款;
   4. 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缴存;
   5. 现金日记帐必须及时、定期与现金总帐核对相符;
   6. 月终必须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开户银行对账单余额进行核对,并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帐款相符;
   7. 计财处、二级财务机构必须组织人员对所管理的部门、单位的库存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 计财处、二级财务机构及其他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实行钱、帐分管制度。出纳人员不得从事填制、复核记帐凭证,不得从事除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以外帐簿的记帐工作,不得负责保管会计档案。
   (四)计财处、二级财务机构及其他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堵塞各种漏洞,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并努力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十五条 存货的监督管理
   (一)学院各单位必须加强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消耗物资等存货类物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及报帐等管理制度,堵塞各种漏洞。
   (二)学院各单位必须明确存货管理各环节和岗位的责任,在保证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存货的库存和自然损耗,避免因积压和管理不善造成的浪费和损失,并努力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
   (三)学院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存货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盘存方法,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报计财处与后勤处批准后(或由计财处与后勤处报学院批准后),由相应的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针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存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
   (一)院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工作,明确岗位责任,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并努力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基建项目及大型维修项目的立项必须由学院有关部门先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并报计财处或学院批准后才能购置、施工,且必须采取招标的方式,其合同在对外签订前必须经学院有关部门审定。
   (三)实验设备管理处、后勤基建处、图书馆等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固定资产验收的管理。所有房屋、建筑物在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并由计财处会计科根据基建财务科年度决算报表计入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等的验收,必须对实物检查验收后才能开具验收单,验收部门不得仅凭发票及有关单据办理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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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验设备管理处、后勤基建处、图书馆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一是计财处要定期将固定资产总帐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后勤基建处、图书馆等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明细帐核对;二是实验设备管理处、后勤基建处、图书馆等管理部门要定期将固定资产明细帐与固定资产卡片以及实物进行核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由计财处报学院批准后,由计财处按学院批示的处理意见进行帐务处理。同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五)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报废、报损、变卖等)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才能办理,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理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必须上交学院,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六)学院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按上级及学院有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应收及暂付款的监督管理
   (一)应收款主要指应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各种赔偿及其他应收未收的款项。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催收各种应收款,对于欠费人员,相关部门不得发放毕业证,不得办理调档及相关手续,避免给学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暂付款主要指借给院内各单位或个人的备用金、购货款、差旅费及其他各种款项。各级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除积极催报外,还将对超期不报帐和长期占用学院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上级及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级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对应收及暂付款必须及时催收催报,一年至少要全面清理一次,对长期占用学院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财务部门将停止其继续用款。对长期挂帐且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应报计财处或学院审批后按批示的处理意见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监督管理
   (一)科研处、校产处等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并要促进学院各级单位积极开发和利用无形资产,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最大限度的为学院创造收益。
   (二)对所有权归学院的无形资产必须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入帐;转让无形资产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并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上缴学院。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学院及学院各级单位不得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学院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二)学院及学院各级单位利用学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由计财处以及相关部门委托和聘请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三)计财处、校产处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对投入校办企业的国有资产定期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校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者的责任、利益挂钩,进行奖惩。
   (四)计财处、校产处等管理部门应明确学院与被投资企业和单位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校办企业必须如实填报会计报表,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向学院上缴人员工资、福利费、水、电、汽、房屋等资产使用费和利润。
   第三十条 会计档案的监督管理
   (一)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包括储存有会计信息、资料的磁盘、光盘等),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由非专职财会人员代为填制、保管的有关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和其他反映经济业务的资料应作为会计档案管理。
   (二)计财处、二级财务机构及其他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内部管理制度。
   (三)计财处、二级财务机构及其他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定期、及时对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四)各二级单位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应由计财处派人监督编造清册移交给会计档案室。二级财务机构及其他单位的财务部门根据需要,亦可保存本年度以前三年以内的会计档案,期满后,必须按规定要求移交给会计档案室保存。
   (五)会计档案必须及时装订立卷。装订立卷成册后的会计档案,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拆封,确须拆封的,必须报计财处负责人同意,并派人监督办理。

   (六)计财处、二级财务机构及其他单位的财务部门对校内外单位到本单位查阅会计档案,必须经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会计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要限期归还。
   (七)会计档案销毁的监督管理:
   1.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满后需销毁的,由计财处会同审计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由双方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2. 保管期限满后的会计档案在销毁前,要将仍需保存的会计档案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并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3. 销毁过期会计档案时,必须由院办与计财处、审计处共同派员监销,销毁后,监销人员必须编制销毁清册,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同时要将监销情况报告院办和计财处主管领导。
   4. 未经院办和计财处、审计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销毁会计档案。

?第五章 责 任
    第三十一条 对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会人员既不制止、纠正,又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甚至协同有关单位和人员共同作弊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的,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组织非法收入的单位,学院除责令该单位停止非法活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将追究该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院任何单位隐瞒、截留、私分、自收自支应缴学院收入和公款私存私放的,由学院将其结余部分全部没收,并按违纪总金额的5%予以处罚,对已私分和已用于发放实物的部分,由该单位负责人负责责成退回,并由学院予以没收,拒不退回的,从该单位年终奖金中扣回,并予以没收;对超范围、超标准的非正常业务开支,从该单位工作酬金和年终奖金中扣回。同时,由学院追究违纪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会计报表,隐瞒经营成果,并以此为借口,不缴或少缴学院利润及学院下达的经济目标任务的校办企业和企业化管理单位,学院除责令该单位补缴少缴学院应得利润及经济目标任务外,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存在以上违纪现象的校办企业和企业化管理单位,学院还将按该单位隐瞒利润的50%予以处罚,协议、合同中另有规定的,按协议、合同中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凡贪污、挪用学院资产的单位,学院责令该单位限期退还,拒不退还的,从该单位工作酬金和年终奖金中扣回,此外,还将按贪污、挪用资产金额的10%予以处罚,并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单位或个人有虚报、冒领行为的,比照第三十五条中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使用自制、外购收费票据或打白条截留学院收入的单位,除按第三十三条中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将根据其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出租、出借银行帐户的单位,学院除没收该单位出租、出借银行帐户获得的全部非法所得外,还将按其转移资金总额的5%予以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私自转让学院无形资产或泄漏其技术秘密,造成学院无形资产流失,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学院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未经学院批准,私自将学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学院除依法追缴私自转移资产及其投资收益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涂改、伪造、销毁会计档案的责任人,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违纪单位负领导责任的人员的经济处罚:违纪金额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的,扣发一个月校内全部津贴;违纪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的,扣发三个月校内全部津贴;违纪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的,扣发六个月校内全部津贴;违纪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的,扣发一年校内全部津贴。对违纪单位负违纪责任的具体经办人员的经济处罚,参照对责任领导人的处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被检查单位在检查中隐瞒违纪情况,在以后的检查中被发现的,学院将按照前面处罚措施的23倍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在检查过程中相互串通,蒙骗检查人员,在当次或以后的检查中被发现的,学院将按照前面处罚措施的23倍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阻挠、抗拒检查和拒不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学院将按照前面处罚措施的23倍予以处罚。对屡查屡犯的,学院将按照前面处罚措施的23倍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以上条款中对单位违纪行为的扣款和罚款从违纪单位的校内津贴和年终奖金或营业收入中扣回。学院根据违纪单位的违纪性质及情节轻重,必要时在校内予以通报。
   第四十七条 对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二级财务机构和其他单位的财会人员应协助、配合所在单位负责人,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并报计财处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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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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