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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2005-09-20 00:00 管理员 
录入者:管理员????录入时间:2005-9-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院内部财务的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的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制、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学院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内部财务清算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所属各二级核算单位。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院的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并按院内管理层次分别建立起院长、计财处处长、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和基层财务人员等若干层次的各级经济责任制。
   第八条 学院设立game365,作为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计财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院内经济政策。
   (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根据学院各项事业发展计划,统一编制学院综合财务收支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与管理。
   (三)建立健全会计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全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
   (四)依法组织学院收入,积极为学院事业发展筹措资金,统筹安排调度学院各项经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认真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确认、归集、记录和反映学院财务收支活动中的会计信息,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
   (六)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和预测,定期向学院领导汇报财务工作情况,为领导在财经工作上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当好参谋。
   (七)协助人事部门对全院财务机构设置和财会人员配备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对全院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进行业务领导、培训和考核。
   (八)做好全院物价税收管理工作,严格收费管理。
   (九)负责全院的创收、核算、分配等管理工作。参与对实施企业化管理和经济承包单位的经济承包合同的签订,并参与教学、科研、后勤等部门有关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审定,了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学院内部实行激励分配机制(分配方案另定),实行定期考核与个人收入挂钩的分配办法。
   (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十一)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由计财处会同有关单位、部门根据财会业务的需要提出方案报学院人事部门备案。二级财务机构具体管理和核算其所在单位和部门的财会业务,其财会人员和财会业务接受计财处的领导和指导。
   第十条 学院在计财处和相应二级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专职财会岗位的设置,由计财处会同人事处提出方案,报学院决定。
   第十一条 全院财会人员持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财会工作。
   第十二条 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院内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各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预算的内容
   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学院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三)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六条 学院预算的编制
   院级预算由计财处编制。计财处根据学院资金情况及各部门的收支计划,编制出院级预算的建议方案。
   第十七条 学院预算审批程序
   学院预算由计财处提出建议方案,经院长同意,学院党委会议批准后,按国家预算与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学院根据预算控制数及各单位预算建议数,仍按以上程序编制院内详细预算,报院长办公会审定,院党委会议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正式向各学院各部门下达预算通知并实施。
   第十八条 学院预算的调整
   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的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由学院计财处报请主管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根据国家规定由学院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其调整程序与预算编制的审批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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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学院预算一经确定,财务部门和全院各单位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增加支出预算或者增加无预算的支出项目,严格实行刚性预算。对超出预算或者无预算的支出项目,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应拒绝办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以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项收入由计财处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院内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吞学院收入。
   第二十三条 全院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对各类非法收入,计财处不予管理和核算,并由计财、审计、监察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计财部门,其中,教学服务收入,科研服务收入,其他收入应在收到款项后5天之内上缴学院;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校办企业上缴利润等应于每年1220日之前上缴学院。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项收入应由财会人员或经计财处授权的人员收取,实行收费专管员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项收费、收入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制收费票据。
   第二十七条 除校办产业外,全院的发票、收据归口计财处统一管理。计财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各项收费均由计财处会同纪委、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核定各单位的收费范围、标准后,再实行收费,并对收费单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支出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三十条 学院的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接待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学院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业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图书馆、实验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院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学院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院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和学生活动费等。
   社会保障支出是指学院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院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学院各级财务部门应正确归集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所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分摊。
   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各类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学院各级财务部门应根据院级预算和单位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支出预算由计财处提出建议方案,报院长同意,院长办公会审定,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支出预算的调整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重大开支须经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审定,按规定程序由院长审批;日常开支由计财处处长审批;院内各单位应建立有效的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应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学院及各单位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六条 学院各级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以及学院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三十七条 鼓励各单位勤俭节约办事业,部门经费按“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管理。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结余是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九条 学院的结余包括:经营收支结余、专项资金结存、事业收支结余。
   经营收入结余是指学院从事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产生的年度收支差额。经营收入结余应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
  专项资金结存是指学院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在当年尚未使用完而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形成的结存。
   事业收支结余是指扣除经营收支节余和专项资金结余后可供学院结转事业基金使用的结余。
   第四十条 学院可供分配的结余(经营收支结余和事业收支结余),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事业基金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改善学院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生活待遇。
   第四十一条 学院各级财务部门应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年度终了,应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结算,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帐;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四十二条 学院结余分配的审批程序,同学院预算审批程序。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专用基金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规定设置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专用基金。
   修购基金是指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收支节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贷学金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第四十五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条件成熟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置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基金。
   第四十六条 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计财处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四十七条 各项专用基金应归口在计财处管理。由计财处设置专门帐户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保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八条 各项专用基金必须根据规定的来源渠道,在资金进入计财处帐户后,方能安排使用,不得未提先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资产是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一节 流动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第五十二条 现金及存款的管理
   学院及各单位都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加强对银行帐户的管理。全院所有财务单位,原则上均应在院计财处出纳科开户,部分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外开户的,由计财处审批后方能办理。
   第五十三条 应收及暂付款管理
   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学院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院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
   各级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和暂付款项,至少应半年清理一次。对院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款项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财务部门可在单位预算经费中扣回或从个人工资中扣回。
   学院建立应收及暂付款项的坏帐核销制度,具体程序另订,未经许可,财务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坏帐损失。
   第五十四条 借出款的管理
   借出款是学院借给院内各独立核算单位或有关院办产业的各种周转金性质的款项。借出款期限一般为半年或者一年以内。
   院内各单位应按时、足额地将借款归还给学院。财务部门也应在借款到期前及时地催还。对长期占用学院资金的单位,财务部门可从有关经费中扣还。
   第五十五条 存货的管理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院有关主管部门和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
   严格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学院计财处和有关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予以调整。
          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具体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订。
   第五十八条 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院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食堂、医院、招待所、幼儿园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纪念碑或塑像、水塔水池、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第五十九条 专用设备是指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医疗、体育器械等。
   第六十条 一般设备是指学院的通用设备。如办公用的家俱、电脑、交通工具等。
   第六十一条 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学院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文物、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第六十二条 图书是指学院图书馆及院系、单位、科研课题组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和杂志。
   第六十三条 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没有包含在以上五类中的固定资产。
   第六十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按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是指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变卖价款收入,闲置零星、低值固定资产变卖价款收入等。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纳入学院计财处统一管理和核算,由计财处按照国家规定转入修购基金,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年度终了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固定资产帐、卡、物相符。学院各单位也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由财务部门和资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
           第三节 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院无形资产的计价遵循以下原则: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成本入帐;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发生转让行为并经过评估机构的评估后,按照评估价计入无形资产。学院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支出,均计入学院事业支出。
   第六十九条 学院无形资产按其使用期限或受益期平均摊销,计入事业支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学院无形资产(无论使用权还是所有权)的转让,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必须纳入学院计财处统一管理和核算。无形资产转让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学院事业收入。
           第四节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七十一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七十二条 学院对外投资是一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应统一由计财处会同校产处、科研处、审计监察室等有关职能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校办企业的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学院计财处批准。
   第七十三条 学院及各单位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法定评估机构原则上由计财处、校产处、科研处等代表学院委托和聘请。有关技术入股形成的对外投资,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四条 学院对院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七十五条 负债是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七十六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七十六条 借入款是指学院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借贷资金,包括科技开发贷款、基建借款、科研项目借款、校办产业周转金等。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本着慎重稳妥的原则,加强对借入款的控制和管理,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未经学院批准,院内任何单位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学院不对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
   第七十八条 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学院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
   学院各单位和财务部门应加强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第七十九条 应缴款项是指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务的款项。
   学院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
   第八十条 代管款项是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挂靠学院的各类专业协会、学会经费及其他代管款项等。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八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八十二条 计财处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计财处向外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二级单位财务报告制度。对设立二级财务机构和实行二级核算的单位,计财处为其设置财务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种类和要求,保证全面、完整地反映学院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
   二级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学院财务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学院计财处报送财务报告。
   第八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学院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计财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八十五条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计财处可以根据学院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供学院决策层和上级主管部门参考、使用。
   第八十六条 学院建立二级核算单位财务分析指标体系,由计财处统一设置、修订,以便分析、比较、考核院内各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
   二级核算单位及有关财会人员应按照学院规定的财务分析指标体系进行合理、具体的分析,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八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学院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收、物价、银行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八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由计财处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
   第八十九条 学院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院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九十条 学院内部财务监督由计财处实施,院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财务监督。
   第九十一条 学院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全院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内部财务清算
   第九十二条 学院的财务清算,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三条 学院内部机构经学院批准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内部机构进行财务清算时,学院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工作组,对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种遗留问题。
   第九十四条 划转撤并的内部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学院计财处、校产处等部门审核并报主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或改制划转的内部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计财处、相关资产物资管理等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计财处和相关资产物资管理等部门按规定核准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国家对学院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 独立核算、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院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按学院院办产业财务管理等有关办法执行。
   第九十七条 学院附属医院执行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出具体管理办法,报计财处批准后实施。
   第九十八条 院内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计财处批准后实施。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条 本办法自2005 71日起 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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